近年来,企业广告频繁地出现在邮资凭证上,尤其是邮资明信片,更成为受广告客户普遍欢迎的载体。应该怎样看待利用邮资凭证做广告?中国集邮总公司副总经理龚达才认为,首先应分清是行政行为还是商业行为,不能把这两种行为混为一谈。
在邮政历史上,曾经出现过邮票发行者在邮票上添加广告内容的做法。1887年英国将“梨状肥皂”的广告印在邮票的背面,1893年新西兰也曾在邮票上试做广告,但由于这种做法很不严肃,有损于邮政的形象和声誉,后来便中止了这种试验。邮资明信片是邮资凭证的一种,它是19世纪70年代问世的。由于邮资明信片在商业上使用方便,欧洲一些国家便开始在上面开办广告业务,于是出现了广告邮资明信片,广告图文一般由工商企业设计,邮政部门负责印刷。广告邮资明信片不仅能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,而且成为集邮者收藏的对象。由于印刷明信片的成本及邮资由广告客户提供补偿,因此广告邮资明信片的售价一般都低于面值,有的甚至免费赠送。
龚达才认为,我国的邮政广告公司利用邮资凭证开展广告业务,商业广告邮资明信片得到较快发展,取得了一定的成绩,但也存在一些问题。他指出,邮政主管部门发行邮资明信片属于政府行为,而利用邮资明信片做广告则是企业行为、商业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17条规定:“邮票、邮资信封、邮资明信片、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行。”发行邮资凭证是政府行为,按照广告法规定,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做广告,是广告不得具有的情形之一。去年发生的“玫瑰”邮资明信片事件,就是政企职责不分的结果:为了方便做广告,空白联体和整版“玫瑰”邮资明信片被发往各地的邮政广告公司,然后流入邮市,被高价炒作,给邮政声誉带来了恶劣的影响。这一事件说明,邮政广告业务已经干扰了邮资凭证的发行。1969年东京万国邮联大会曾专门做过决定,不准搞双联邮资明信片。按照我国行业标准和万国邮联的规定,没有切开的普通邮资明信片属于半成品,半成品是不能随便出厂的,更不能直接发往各省的邮政广告公司。要解决这个问题,必须处理好邮资凭证和邮政广告的关系,把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切实区分开来,只有这样,才能杜绝邮政广告业务对邮资凭证发行的干预。